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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正式印发(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四川省开发区用地管理,推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
其中,《通知》中的开发区是指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其他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参照执行。
记者了解到,《通知》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各地每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出让总规模的30%,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和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通知》还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方式,2023年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现“标准地”供应,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控制在20年以内,县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
对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要对用地规模合理性进行论证;对用地需求面积5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分期建设的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每期所供宗地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实行差别化地价调节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同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多层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3以上,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
《通知》同时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工业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机制,推动“亩均论英雄”园区评价及产业园区规上工业企业效益评价,不断改革评价方式,持续优化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差别化激励约束措施,对“亩均论英雄”园区评价排名连续3年位于同类型开发区前10%的,给予开发区所在县(市、区)一定指标奖励;对“亩均论英雄”园区评价排名后1/3的,不支持该开发区升级、扩区、调位等申请;开发区核准范围内批而未建土地总量排名前20位,且批而未建比例超过40%的,暂停受理涉及该开发区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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