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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讯:公司治理法律问题——股东起诉公司解散的条件

2023-04-17 09:12:58来源:法务网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周某某与何某某、金某农牧公司共同成立南某农业公司,各自的出资额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6%、25%、49%。公司成立后,周某某、何某某均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由何某某父亲负责管理。2015年3月,何某某父亲因股东矛盾离开公司后,南某农业公司便处于停滞状态,股东间的冲突也没有能有效解决。2021年,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南某农业公司。诉讼过程中,周某某与何某某愿意无偿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但金某农牧公司不愿意受让。


(相关资料图)

裁判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散南某农业公司。金某农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公司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利益冲突,使公司运行机制完全失灵,一切经营管理事务处于瘫痪状态,陷入“公司僵局”,公司股东的权益严重受损。为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以保障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来源:张家界中院发布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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